文/李冬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担负着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准入、监管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是与民生密切关联的政府职能部门。随着医改的持续推进,医药反腐已经从行风建设逐渐上升到制度层面,反腐力度也在升级,近年来已有不少药品监管部门的官员落马。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将手中的食品、药品监管权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多次导演违规审批、虚假稽查的把戏,并借机敛财,四年间14次收受贿赂人民币216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为不合格药品开道,导演受贿双簧戏

董穗生是20世纪70年代军医大学的科班生,从一名普通的医生一步步走上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厅长级)的位置。2013年11月,董穗生离任省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转任贵州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保留正厅长级),贵州省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

2016年9月,董穗生从贵州省政协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位置上退休。然而,董穗生退休一年后被查,后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并被批“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在董穗生的受贿账单中,有75万元贿款,虽然数额占受贿总额比例不高,但收得颇具戏剧性。为了让请托人“出点血”,他和下属处心积虑导演了一场“打点关系”的戏码。

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是一家生产抗妇炎胶囊的药品生产企业。2011年8月,上海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出远程公司生产的抗妇炎胶囊有超出药品处方之外的成分,经上海市食药监局复核后,认定其属于不合格产品。上海市食药监局拟将抗妇炎胶囊予以质量公告,并发函给贵州省食药监局,要求该局到远程制药公司抽查抗妇炎胶囊并封存样品。

远程制药公司的股东周军获悉此事后十分着急,遂请托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赵爽帮忙协调,以避免抗妇炎胶囊上质量公告,赵爽答应了。过了几天,赵爽打电话对周军说,这事难度很大,幸而他们局长董穗生与上海市食药监局的领导很熟,不如请他出面协调……

2011年10月底,董穗生安排赵爽以贵州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名义复函上海市食药监局稽查处,这份复函直接建议不把抗妇炎胶囊列入上海市药品质量公告,最终上海市食药监局未把抗妇炎胶囊列入质量公告。

事情办成了,董穗生和赵爽商量着要让周军“出点血”,两人决定以打点上海市食药监局领导的名义,向周军要些钱。2011年11月下旬,赵爽打电话让周军去他办公室。两人见面时,赵爽直接开口说需要200万元的协调费来打点上海那边的关系。周军表示费用有些高,赵爽说最少150万元。

过了几天,赵爽让周军跟他一起去上海打点关系,嘱咐周军把150万元现金带上。周军将150万元现金用一个大拉杆箱装好,随赵爽及随行的李诤一起来到上海。三人入住酒店以后,在赵爽的指示下,周军把150万元交给李诤,让其把钱交给“上海来的一个戴鸭舌帽的男人”。

周军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那个来取钱的人根本不是上海市食药监局的人,而是贵州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王祥。他在赵爽的安排下也来到上海,并制造上海市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领取贿款的假象。事实上,王祥将钱带回贵阳后即如数交给赵爽,赵爽事后将其中的75万元交给了董穗生。

药监三官员联手收干股价值超千万

贵阳杏林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林堂公司”)因需要国药准字号进行药品生产、销售,该公司股东林祥兵于2011年6月找到董穗生和时任省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赵爽、时任省食药监局注册处处长许大民帮忙,三人均答应帮忙。

当年年底,董穗生等三人与林祥兵商定,董穗生等人帮助把其他公司的药品生产文号转入杏林堂公司,作为回报,三人分别享有杏林堂公司各24%的干股。事实上董穗生等三人均未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股份由林祥兵代持,林祥兵表示同意。三人与林祥兵商量时还对四名股东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商定需要董穗生作为省食药监局局长出面协调的由他出面协调处理,涉及药品监管方面的问题由赵爽处理,涉及药品收购的事情就由许大民处理,林祥兵则负责杏林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后经董穗生出面打招呼,贵州某药业集团无偿将兰花咳宁片、精乌颗粒等三个药品生产文号转给林祥兵的杏林堂公司,并进行再注册和相关GMP认证,在此过程中,董穗生与赵爽、许大民均在职权范围内提供了相关帮助,从而使杏林堂公司转入的药品生产文号顺利地进入生产环节。

由林祥兵代持的董穗生等三人在杏林堂公司72%的股份经过两次转让后,作价1100万元,由董穗生、赵爽、许大民三名股东进行分配,董穗生最终分得400万元人民币。

董穗生似乎很喜欢以收干股的形式受贿,除了这400万元,董穗生还帮助企业核准药品生产许可,坐收200万元干股。

2013年4月,某药企向省食药监局申请筹建,并获省食药监局审核同意。同年9月,该公司获得省食药监局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当时该公司的厂房还没有建好,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还没有安装,专业资格人员还没有配齐。按规定是不能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也不能发。”李航事后交代。

为感谢董穗生的帮助,药企负责人商定,将成立后的公司25%(后股份变更为20%)的股份作为干股送给董穗生,董穗生表示同意,并安排他人为自己代持股份。经鉴定,董穗生收受的干股价值为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董穗生的受贿事项中,有将近一半以收干股的形式进行。包括收受高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所送该公司30%干股,价值300万元;收受康某公司30%干股,后被以150万元回购,其中50万元因董穗生案发未实际支付。

社会危害性大,自首仍不予从轻

因涉嫌犯受贿罪,董穗生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2017年12月,贵州省纪委对董穗生严重违纪案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董穗生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销毁证据,以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担任省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药品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对董穗生受贿一案依法提起公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受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穗生在担任省食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及伙同他人收受现金、干股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164.23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穗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

针对被告人董穗生及辩护人所提“具有自首、立功、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等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穗生虽然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系在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之下,在四年多时间内14次收受贿赂,其中两次索贿共计250万元,且向周军索贿后让应当上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的药品免予公告,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董穗生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穗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董穗生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除董穗生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