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收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四、转让动产所得,按照其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五、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七、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八、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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