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关于优化调整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解读。记者了解到,自8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等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原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调整为高峰7小时、平段11小时、低谷6小时。

据介绍,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供需形势转变、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此次调整高峰时段由7∶00—9∶00、17∶00—23∶00调整为6∶00—8∶00、18∶00—23∶00,平时段由23∶00—7∶00(次日)调整为23∶00—6∶00(次日)、8∶00—10∶00、16∶00—18∶00,低谷时段由9∶00—17∶00调整为10∶00—16∶00。执行范围为全体工商业电力用户(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和农业生产电力用户(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居民和电采暖用户执行原规定,暂不调整。同时,配套出台省内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区间政策,制定省内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为420—620元/吨(5500千卡,含税),实现“下限保煤、上限保电”目标。

社全媒体记者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