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说:“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
本文节选自《法哲学原理》要点解读文章即“家庭是以爱为规定性的伦理实体”一文的阅读提示——此文所解读的内容摘自《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的第一章,主要讨论“家庭”的伦理问题。
家庭作为一个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那是再熟悉不过的了,因为我们都生活在这样一个单位里。可是,若要我们以家庭为题撰写一篇论文或发表一个演说时,或许有很多人忽然会感觉到家庭又是那么的陌生了,因为这需要对家庭进行抽象地思考;其结果不难预测,或有类似于宋朝文学家苏轼看庐山时的那种感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苏轼的《题西林壁》这首词之所以脍炙人口,乃是因为它包含着丰富的哲理性——看庐山,如此;同样,看家庭、看社会、看国家甚至于世间任何一个复杂的事物,也是如此。
可以说,凡是有过家庭生活经历的人或许都能认同这样一种说法:“家是讲爱的地方,而不是讲理的场所”。我们认为,这句话的前半句,道出了家庭的真理。这一真理,究竟出自何人之口,我们不知道,但我们知道两百多年前黑格尔曾说过类似的话。既然人们承认家庭的自然形式是婚姻,而婚姻的感情基础是爱,那么从起源上看,家庭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这就是黑格尔家庭观的核心思想。
黑格尔认为,爱是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它在婚姻中找到了自我、却又在家庭中失去了自我,因为家庭关系是以牺牲自我为其实体性的基础、即家庭将两个自我同一化为一个伦理实体,而这一伦理实体所蕴涵的爱在子女身上才得以客观化。因此,从伦理的角度来说,家庭之“爱”至少蕴涵着三层含义,即爱是感觉、爱在同一、爱含教化。同时,从婚姻的角度来说,个人之“爱”的表达或实现有三个环节,即否定孤独的自我、在他人身上肯定自我、自我与他人的统一。所以,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不能把它只看作是性的关系,也不能把它仅理解为契约关系,同时也不能认为它仅仅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的。最后,黑格尔对婚姻作出了如下界定:婚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如果背离了爱的规定性,那么莎士比亚则会告诉“李尔王”:在他的家中可能会发生什么。
本文着重解读伦理之爱的三层含义,即爱是感觉、爱在同一、爱含教化。阅读本文对于我们理解家庭、组建家庭、珍爱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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